第27章 就是他!

    “张芊芊?”

    卓岩听到沈庭的询问,意外道:

    “凶手不太可能是她吧?

    她当时好像还不到十岁。

    按说就算拿着锤子,也不太可能直接杀死松本子青吧!?

    那松本子青,还挺高大的。

    而且,张芊芊毕竟是他亲生女儿,两人之间也没有直接的仇怨……”

    沈庭点头:“张芊芊自然不是凶手。

    我是想,之前不是她帮忙开的门吗,她现在应该就在附近,找到她,让她帮忙锁定……”

    沈庭话说到一半,忽然就停下了。

    他的双眼,直直地看向房屋门口的位置。

    就见张芊芊带着她姥爷,出现在那里。

    在隔离带外,她还向她姥爷介绍着屋里的情况。

    她姥爷张富贵,不算太明亮的双眼,飞快扫视着屋里的情况。

    看神情,似乎在琢磨什么。

    然后,他就看到站在房屋中间的年轻人,忽然伸手指向自己:

    “卓局,就是他!

    在这里,用锤子攻击松本子青的人,就是张芊芊的爷爷,张富贵。”

    血迹形态分析,是可以揭示凶手的躯体特征的。

    比如,通过抛甩血迹,复原的凶器轨迹,可以确定凶器的尺寸,以及凶手臂展。

    再结合受害者和凶手的相对位置,攻击的躯体部位,以及血迹溅射、溅落过程中,被凶手身躯遮挡,导致的血迹空白区域,就可以得到凶手的身高、体型等等。

    当然!

    通常情况下,不管是拉线法,还是使用软件分析,获得的凶手体型数据,误差都比较大。

    就算沈庭,也是一样。

    但除了血迹形态,沈庭还精通人体计测。

    他可以通过这项技巧,将通过血迹形态得出的、误差较大的躯体数据,进行修正。

    而沈庭得到凶手部分的躯体数据后,他的脑海里,就出现了他不久前刚见过的人——

    张富贵!

    而此刻!

    听到沈庭的提示,警员们连忙上前,将处于惊恐状态的张富贵控制住。

    其实,警员们也都处于震惊状态,就连最先窜出抓人的熊贝贝,也是一样。

    如果其他人说,当年杀死松本子青的,不是张黎,也不是余庆伟。

    而是张富贵!

    熊贝贝一定会怀疑,可能会迟疑片刻,再出手控制张富贵。

    但这结论是沈庭说的,嗯,沈庭一定有他的道理,先控制了再说。

    张富贵被带走,卓岩这才连忙问出疑惑:

    “沈组长,当年动手的,竟然是这张富贵?”

    沈庭点头:“从血迹形态来看,的确是他。

    稍后,我会整理一份血迹形态报告,详细说明,分析出张富贵是行凶者的整个过程。

    你们先把他带回去审着。

    对了,张黎母亲,当年可能也在现场。

    最好把她也控制起来,免得她销毁遗留的物证。

    对他们住处的搜查,也要立即展开。

    单单是血迹的话,张富贵可能不会认罪,法庭上,能掰扯的地方,也比较多。

    最好能找到其他证据。”

    “好,我马上找人去办。”

    卓岩一一记下,将任务交给不同的警员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针对张富贵的审讯,很快开始。

    和沈庭的预计一样,张富贵坚称自己是冤枉的。

    但后续调查,有了比较大的发现。

    去张富贵住处搜查的衡市警员,在车库地上,找到了一摊血迹,取样鉴定后,确认来自松本子青。

    而专案组成员,在许心一的带领下,对住处周围进行了搜查。

    根据多次和沈庭一起搜尸的经验,许心一感觉,张富贵住处旁边的河流,比较可疑。

    有可能是剩余尸体的抛尸地!

    沈庭让搜尸三人组,看了那河流附近的影像。

    三人也感觉,河流有可能是抛尸地。

    并在地图上,圈出了重点搜查区域。

    蛙人和打捞人员迅速到位,在相应区域打捞。

    终于在太阳刚升起的黎明,有了发现——

    蛙人打捞上一节断骨!

    法医判断,应该来自右小腿胫骨。

    而万佛洞里找到的受害者尸体,缺失的部分里,刚巧也包括右小腿胫骨。

    “我去,真的搜到了?”

    “沈组长圈定的区域,这么准?”

    “要不说,都叫沈组长搜尸大王呢?”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在那河流里,打捞上来的尸骨,越来越多。

    经过dnA鉴定,确认断骨和车库里的血迹一样,也来自松本子青。

    警员们推测,张富贵应该是取了这部分尸体,要单独抛尸。

    他先将尸骨放到车库,因此形成了地面上血渍。

    等到深夜,或者适合抛尸的雨天,才将那部分尸骨抛到了河里。

    有了这些证据,张富贵这才老实认罪。

    他供述称,之所以要分尸,并单独将这部分尸体抛到河里,是为了让警方没办法确认受害者的身份。

    他查过资料,只要确定不了尸源,再厉害的调查者,也步履维艰。

    至于案件经过,就比较简单了……